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788号
申请执行人*保卫。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北路1号商会大厦C座0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保卫、***、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保卫各项损失合计5245元。二、**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合计9448.2元。三、**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3814元。诉讼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520元,由**承担。该案在立案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已委托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执字第00788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