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诉被告*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民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
申请人*某某,男,1945年2月3日生,汉族。
申请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北路1号国际商会大厦C座0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甲,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现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电力局家属楼2单元2楼,系陕A32Y26号车主。
申请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某乙所有的陕A32Y26号小型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某乙名下陕A32Y26号小型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某甲、***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伟
代理审判员张丹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