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旬住建罚决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建。
被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牛全鸿,任局长。
原告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旬住建罚决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萧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