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郝荣与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3312号
原告:郝荣,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普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郝荣诉被告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