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时代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9194号
原告:深圳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1区五楼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2D。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晋成、胡祖海,均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时代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自编66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L。
法定代表人:周四阳,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九江商业大厦商铺2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508X。
法定代表人:周四阳,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欣,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仪,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时代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深圳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帼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