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529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金磐商务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34530780Y。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