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02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5307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组织机构代码:7590678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婺商初字第0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25844480.05元,诉讼费17128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02执38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胡鼎力
执行员虞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