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金磐商务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34530780Y(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2MF08261654。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杨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可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爱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俊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