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金磐商务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34530780Y(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2MF08261654。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珠岙镇桥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杨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可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爱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俊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