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809号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泰达路98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5617898XK。
法定代表人:傅荣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畅,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金磐商务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34530780Y。
法定代表人:王胜荣。
被告:叶小苟,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叶小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且原告自愿申请向本院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敬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