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241号之二 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商务大楼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96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人民西路968号1幢2**7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7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退还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