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87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为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商务大楼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47,5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人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347,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罗 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 陶 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