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2527号
原告: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广弘星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3556T。
法定代表人:段刚。
被告: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工业村**3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23032R。
法定代表人:吴水林。
原告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3752.61元),已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减半收取,不再予以减免,由原告深圳市联欧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