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勋,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旭。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07月26日、2021年07月27日、2021年09月01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余额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共计1798.15元。已发放至相关账户。
(2)、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保险、证券可供执行。
三、2021年08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塘埂后彭西组进行实地调查,常年在外务工,并不在村内居住。
2021年08月24日,向潢川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潢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并无房产、公积金可供执行。
四、2021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2021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79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798.15元,尚余406101.8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逯瑞芳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