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住所地潢川县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26692199259B。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会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620176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申请执行***、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4月22日,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借款本金600万元,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愿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22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日利息为75.9万元,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月息按2%计算),分十期偿还,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前九期每月25日之前每期各偿还借款本金52.2万元,最后一期于2021年2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2.2万元及上述借款本金的全部利息。二、被告***自愿为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与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彭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调解已减半收取26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1811.29元,现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风神牌汽车(车牌号:豫A×××**),因车辆年限较久且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处置。
3、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神狐牌汽车(车牌号:豫S×××**),因车辆年限较久且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处置。另未找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五、委托潢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733088.7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花卉企业协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