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889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62017620。
法定代表人:彭长辉。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住所地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华北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金融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安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