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东6-49号。
法定代表人:彭长辉,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2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告知申请人***可到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律师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至今申请人未到本院提出申请;
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执行系统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豫0184民初127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新郑市林业局的工程款210万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林业局发出协助,提取其工程款1073240.39元,现已返还于申请人;
七、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本院通过执行流程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人民法院有两个关联案件,经查询,关联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7月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073240.39元。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