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恢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62017620(1-6),住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东6-49号。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4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9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在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彭长辉)的下落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彭长辉)的下落,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11月1日、12月5日分三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数额较小,暂未扣划;
七、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日分两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实体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