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扬达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宏扬达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三都澳凯顺游艇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民终2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扬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9号计量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6536560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福建宏扬达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都澳凯顺游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郦景阳光行政公馆22号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8308093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宏扬达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三都澳凯顺游艇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9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9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宏扬达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勇
审判员关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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