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387号

原告: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10号2幢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654833316。

法定代表人:徐鸿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姗、张惠仙,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65554W。

法定代表人:殷希平,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贞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孝琳

书记员杨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