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预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预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24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5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陕0124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人为陕西开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而非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将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陕西开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