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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辖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三川镇火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354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薇、***,北京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乍曲乡**村坡根37号。 原审第三人: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鸾州大道万豪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6465882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栾川县三川镇火神庙村,且合同履行地亦在栾川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21)豫0324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化工公司)的关联企业。上诉人为河南能源化工公司旗下二级子公司,其控股股东芜湖豫能信投资合伙企业为河南化工能源公司持股66.67%的控股企业,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109条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第四条规定,河南能源化工公司对上诉人存在间接的控制关系,系上诉人的母公司,上诉人为河南能源化工公司的关联企业。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河南能源化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关诉讼进行集中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南能源化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南能源化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河南能源化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应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作为河南能源化工公司的关联企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栾川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裴文娟 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