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4336号
原告:史洋,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河南学而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绿地冰壶国际3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鸾州大道万豪家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史洋与被告河南学而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史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洋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