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鸾州大道万豪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6465882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324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905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8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群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