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4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栾川县群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鸾州大道万豪家园,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栾川县群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782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7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两辆,现均已被我院查封。
4、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对被二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洛阳公积金业务系统有缴存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被二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