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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6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珊,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5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研究院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食堂并未违反规划用途”的结论是错误的。1.研究院提供的1997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只是最初的一审文件,不是最终定案的审批文件,研究院没有提供最终的审批文件,说明研究院要么有该文件,但由于对研究院不利,研究院不愿披露,要么研究院没有进行后续申报,而后来审批机关也疏忽了此事,从而导致盖该楼成为一幢违章建筑;该规划批文上明确指出:“九层(部分一层)设计住宅工程一幢,其中首层部分为自行车库及食堂,因投资不足,只同意先建4层,***仍需按规定办理报建”,而现实是该住宅楼在后期建了9层,并且是2000年10月以前就已建为9层,这是研究院为了不让食堂占用办公主楼面积,不让食堂破坏办公主楼的生态环境,而有意为之。另外,研究院提供的1997年规划局批文的完整性和匹配性不达标,因为批文是针对研究院报建时提供的一系列诸如市发改委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一整套的文件,而做出的审批文件,这是要求四者互相完整且匹配,而这显然不具备,那么研究院起码应同时提供真实的整套审批文件,才能成为证据。2.研究院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清楚写明:“建设规模:九层设计先建4层;遵守事项:二、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所以在研究院没有提供九层合法报建手续之前,都可以认定该住宅楼的建设单位实施的是一个违法建设,同时这些所谓的许可证都是自相矛盾的和无效的。事实上该住宅楼工程陆续最终建至了9层,没有经过规划局审批,也提供不出对应的9**工设计图,无法证明规划局同意在9层住宅楼首层内布置食堂,以及如何布置食堂,特别是伙房等功能用房,这些都是研究院擅自改动原报建的建筑设计方案后造成的结果,所以属违法建设。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999年8月26日)的公章模糊不清,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该证上清晰写明报建编号有2个,即:穗规建字【1997】第583号,穗规建字【1998】第359号,还有《验收测量记录册》:1998复1018号。这说明研究院在1998年又进行过一次不一定合规的规划报建,这一次也许是最终的和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报建,那上一次的作为证据的报建自然同时失效;而研究院故意隐瞒后一次的报建批文,更说明包括早期西边的小食堂都属于违法建设,该《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只是初步意见,是作为4层临时建筑的权宜之计,后续报建编号为穗规建字【1998】第359号才有可能是9层住宅楼永久建筑二审的正式批文和最终批文,有后审,前审自然作废。4.《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998年1月3日)上表格清楚写明,许可建1幢4层,研究院违规陆续最终建至了9层,也属违法建设。5.关于研究院提供的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南洲路xxx号首层职工饭堂运作费用报账流水凭证。研究院在1998年3月20日区质监站验收后,一直到2002年8月前2个月,共三年五个月期间,住宅楼首层都是一直没有西边的小食堂,住宅楼首层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研究院在没有报建的情况下,2002年研究院擅自在该住宅楼西边首层改造了一个约供30至5O人用餐的小食堂,从现金流水上可看出每季度金额很小,到2006年2月17日,***、***通过竞拍得到位于住宅楼东单元尽头的xxx房时,楼下首层仍为杂物间,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O09年约8月份。2009年3月仍然在没有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研究院又拆除西边的小食堂,在住宅楼东梯东面尽头的xxx房楼下首层新建了一个600至700人用餐的大规模伙房餐厅,大型伙房就放在***、***xxx房楼下,然后把大量首层架空层和部分室外空间封闭建为2个大餐厅,2餐厅之间的室外空地加建成功能为走廊的房屋,研究院对属于全体住宅楼业主的首层架空层进行封闭独占,有图为证。三、700人使用的伙房餐厅停车场改扩建工程:即使研究院从2002年约6月开始在西边建一个小食堂,没有任何报建手续,7年后,到2009年约8月,研究院实施大规模的改扩建工程,居然还不进行任何报建报批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报建、消防报建等都敢直接越过,置规划、环保、消防、环卫(城管)水务、工商、卫生等执法和职能部门于不顾,直接触犯《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消防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民法通则》、《工商管理条例》、《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等国家法律法规,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的人身健康权和物权、财产权,违反了上述法律,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1.研究院提供的违规的首层房产证载明:1)城市规划房屋用途:车库,餐厅。而其他的文件注明是“自行车库”还不是机动车库,因为相邻主要办公楼地下室有大型地下(机动)车库。注明是餐厅而不是公共食堂,更不是伙房;餐厅只是就餐的地方,而不是食品加工制作、生产车间,就连一个违法的房产证都间接阐明伙房的非法属性;2)非法首层房产证面积553.9429平方米,显然不包括首层架空层的广大面积;现研究院违规侵占公共架空层空间约有300余平方米,这直接说明了架空层面积并没有全部计入房产证面积;还将部分室外地面辟为与业主共用的走廊和与办公楼连接的连廊,而研究院在2009年2月2日办理的房产证,把违章改扩建后食堂也录入进去了。这导致违法侵占住宅楼全体业主的(不含研究院)共有的首层架空层和住宅楼周边庭院用地都变成了研究院的独有财产,这样的话,海珠区房管局的行为也涉嫌违反物权法。正确的情况应该是研究院原来拥有的xxx等所有套间单位,通过拍卖和购买等合法程序发生产权转移后,整幢住宅楼附带的所有共有产权应该随之转移分散到各位业主(包括但不限于首层架空层、楼房周边庭院、**等),除非另有约定。停车场问题:研究院对属于全体住宅楼业主的周围庭院进行了停车场改建,把住宅楼周边的庭院全部改建为停车场,有图为证;让办公主楼车辆享用和专用,住户泊车需要申请,禁止全体住宅楼业主的车辆在办公楼工作时段停车。且仅为非工作时间才有可能获准。研究院以车位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口吻和姿态告知***、***:只有在研究院的工作时间以外,才有可能获准进入,***、***亲友的车经常被拒。严重侵犯***、***的物权。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1997年8月9日)研究院没有提供对应的图纸,且图纸上应标明首层食堂的位置和规模,批文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而研究院在住宅楼投入使用后,并没有取得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这是因为在住宅楼西边首层房间功能擅自变更成了小食堂(***、***xxx房在住宅楼最东边),这不可能通过消防验收。2009年在住宅楼东边尽头建700人就餐的大伙房和大餐厅,一旦发生火灾,由于没有消防车道和灭火设备,主外立面又有一棵大树挡住,消防车只能望火兴叹,***、***每天生活在恐惧之中。但研究院认为大食堂、垃圾场和停车场都是污染源,应该离办公主楼越远越好,这种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就一直没人管。四、《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9月30日)研究院从2002年到2018年长达16年期间,一直属于无***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作业,直到听闻***、***将要起诉时,才紧急获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证在经营场所上表述为:海珠区××号首层,这是指科研办公主楼的首层,它为什么不写住宅楼首层呢?这就是说,许可的场所是办公楼首层,才有合法性,主管部门才敢颁证,这说明它的经营场所已经违法。五、《监测报告》:2018年10月19日,研究院在得知即将被起诉时,为应付起诉,紧急委托广州市二轻系统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这是研究院单方面的行为,所有数据等均为篡改和伪造,不足为据,***、***不会认可。这份报告监测点位覆盖不够,监测方法不科学,报告结论不正确,适用的标准不对和限值很偏高,采用气体浓度和噪音最高限值高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值很多,研究院无法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现在xxx房内每天感受的是噪音和污浊气体,***、***每天生活都受影响。国家《环境噪声标准》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属于文化教育机关类别,本住宅楼适用居住。因此适用于1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4款规定,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而广州市二轻系统环境监测站将本住宅楼定为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该标准适用于对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礴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为60分贝。其他如机电设备电磁辐射、泔水垃圾场等的恶臭气体、油烟排入的下水道水质及恶臭、均未提及,这些均对***、***一家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伤害,监测机构只字不提。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仅在诉状里对该条文有表述,在庭审时也有**,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却采纳一个不全的、过期的、失效的规划批文、采纳《监测报告》、还要采信《食品经营许可证》。七、xxx房不是房改房,***、***的2O3房是通过公开竞拍所得,价高者得,这不是房改房。八、虽然研究院反驳***、***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还是作出简要说明:1.所谓2楼部分公共天台实际为***、***一户独享的私家天台,只有***、***一户才能进出,且在二楼,即使***、***同意,别人也无法使用,原设计即为私家天台,房产证上也有标明。2.***、***竞拍得到的xxx房本身就是经研究院改造过的,不影响建筑安全。3.二楼不加装不锈钢防盗网就不安全。4.研究院所指的外墙及内部出现裂缝,如果存在的话,均与***、***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九、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1999年1月8日)与本案无关。历年来,***、***多次找研究院协商,均不予理睬。 被上诉人研究院二审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我方并无异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1.我方作为xxx号首层的所有权人,该首层的规划用途为餐厅、车库,我方在规划用途内合法使用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合法有据,不构成对***、***的物权的侵犯。2.我方为该房屋办理产权的过程与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获得规划与验收的许可。关于我方在经营餐厅中,已经有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结论为符合相关的标准。3.我方开设食堂多年,在***、***购得xxx号二层房屋时已知情,我方开设食堂获得了行政许可。其具体是否符合相关的行政程序应由行政部门监管,依法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4.针对xxx号大院的使用权问题,研究院是土地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使用、管理大院,且研究院也未禁止大院住户使用,未对停车收费,不存在侵害***、***利益的情形。5.***、***的诉请无任何的法律依据,其要求我方停工停业、搬离架空层的诉请,是剥脱我方作为所有人的权益,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 ***、***于2018年9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研究院在没有与***、***协商和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将院公共小食堂从住宅大楼西单元一楼迁移到东单元一楼即***、***xxx房楼下,并扩建同时占首层架空层为2个大餐厅,将住宅楼周围的庭院作为停车场,对***、***造成噪音、现浇薄板跳动、电机产生电场磁场辐射、泔水臭气毒气、饭菜气味油烟、蒸汽热气蒸我房、老鼠各种蚊虫蛇、使用大流量天然气和大功率机电设备造成火灾和爆炸隐患,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搬来室外垃圾堆和垃圾箱、半夜凌晨3-4点泔水抽运车的噪音臭气要持续约1个小时、占用首层公共架空层作为餐厅和占用住宅楼周边庭院场地为办公楼的停车场。食堂餐厅汇聚大量的浩浩荡荡的员工人流,产生噪声和视觉干扰,停车场会产生废气和噪音。导致我家没有散步和休闲场所,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卖房时发现无人愿意购买,房屋市场价值严重贬值。故***、***起诉要求:1、判令研究院食堂伙房立刻停工停机停止侵害***、***,具体伙房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东梯xxx**下方。2、研究院退出私自占用首层架空层,具体为将研究院违章侵占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东梯xxx**下方的位于首层的架空层违章改建而成的餐厅拆除。3、研究院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周边庭院违章改造成的停车场停止使用,办公楼的车辆不允许停在此处。 研究院一审辩称:一、研究院是海珠区××号首层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研究院开设职工饭堂符合该房屋的规划用途并已获行政许可,研究院在开办饭堂过程中也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损害***、***权利的情形,***、***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研究院为海珠区××号首层的合法产权人。根据海珠区××号首层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海珠区××号首层全部产权归研究院所有,该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城市规划用途为“车库,餐厅”,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研究院在该房屋开设职工饭堂的行为合法有据。因xxx号首层为研究院的专有部分,非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无权就研究院的专有部分主张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更无权要求研究院退出该房屋。故***、***要求职工饭堂停工停业、研究院退出首层架空层及将首层恢复为公用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研究院开设饭堂的行为合法合规。研究院开设饭堂已获得《食品许可经营证》,经营项目包括: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堂最大供餐人数为600人。同时针对***、***在起诉书中列出的废气、噪声等超标主张,研究院已委托广州市二轻系统环境监测站对xxx号首层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音等进行检测,《监测报告》结论显示:饭堂厨房油烟废气处理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xxx-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噪声监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并且***、***在购买xxx号xxx房时,研究院开设的饭堂已经客观存在,因此研究院开设饭堂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存在违法损害***、***的权利的情形,故***、***诉请停止侵害(即停工停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研究院拥有整个大院公共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且未开设营利性的停车场,也未禁止大院内其他住户使用及停车。1、整个大院公共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归研究院所有。根据研究院与广州市国土局于1995年10月18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由研究院受让xxx号建筑物所在的海珠区新滘镇沥滘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7757平方米;居住份额用地期限为70年,其它(用途:办公)份额用地期限为50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后研究院于1996年11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显示:研究院用地地点为海珠********滘村涌边,批准用地面积为7757平方米。2、研究院在管理整个大院公共部分过程中,仍是本着睦邻友好、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首先,虽然整个大院公共部分土地使用权归研究院所有,但研究院并未限制大院内其他住户使用,大院内全体住户均可以合理停车。其次,研究院对于整个大院停车管理,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对停车管理的目的只是为维护大院管理秩序而进行的义务性服务。三、***、***违法违规改造海珠区××号xxx房,对研究院生产和使用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侵害,将xxx房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四、***、***主张的房屋经济损失和人身健康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据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记载,海珠区××号xxx房为***、***共有,建筑面积97.99平方米,共用面积617.13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10年4月30日。***、***为夫妻关系。据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记载,海珠区××号首层权属人为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面积533.9492平方米,共用面积617.1345平方米,规划用途车库,餐厅;登记时间2009年2月2日。 ***、***为证明研究院将海珠区××号首层用作伙房和餐厅提交了照片,研究院确认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用做餐厅用途,大概的情况与***、***提交的照片的情况差不多,研究院主张***、***所述的伙房和餐厅其实是一体,都是在首层。***、***还提交了《认购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空置公房确认表》、结婚证、房产证、收款收据,研究院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确认***、***是在2006年之后购得涉案房屋。 研究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地产权证;证明研究院是海珠区××号首层的业主,产权证记载该房屋的用途:非居住用房,城市规划房屋用途为车库、餐厅。2、食品许可经营证;证明研究院于南洲路xxx号首层开办单位食堂已经获得行政许可。3、监测报告;证明xxx首层的单位食堂的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噪声符合排放标准,未侵害***、***。4、xxx房规划图;证明***、***所有的南洲路××房,原规划为3房2厅1厨1卫。5、xxx改建图、现状图;证明***、***违规将xxx房改建成7房2卫1厨,并占用2楼部分公共天台,将原规划为公共天台、阳台的区域分别改建为卧室、厨房,并违规加装防盗网。6、首层墙体图片、xxx房阳台外部图片;证明***、***违规改建、加建的行为致使研究院所有的首层房屋的外墙及内部均出现裂缝,改建的阳台(现为厨房)渗水滴漏,已严重影响研究院的日常生活经营。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的大院的土地除了***、***产权证标志的共用地之外,其他的土地使用权都为研究院所有。8、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证明研究院单位住宅楼南洲路xxx号在1997年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核时,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同意住宅楼首层建设食堂。9、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证明研究院单位住宅楼的消防设计方案已经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核,同意报建。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研究院单位住宅楼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研究院单位住宅楼获得施工许可。1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证明研究院单位住宅楼于1997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1999年1月8日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14、职工食堂开办运行依据: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职工食堂运作费用报账流水凭证;证明研究院单位的职工食堂于2002年开办,并且在***、***参与房子竞拍时(2006年2月份前后)都在开办,一直持续至今。研究院单位食堂在***、***拍得海珠区××号xxx房之前已经事实存在。15、《基础设施(设备)处置申请表》、《售房评估价公告》、《关于召开院空置房竞卖会的通知》、《公有住房竞价购买规则》、《认购院空置房确认表》、定金收据、(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凭证;16、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证明从2016年2月3日起,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等公共场所核发的《***可证》,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房权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但是***、***仍然认为该证据不合法。因为研究院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将整栋楼业主的公有财产变为研究院的私有财产,因此***、***对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机关提出质疑。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但是研究院没有提交***可证,***、***对此有异议。证据3是***、***起诉之后,研究院紧急补办的证明,***、***质疑其合法性。证据4至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研究院应当另案起诉。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8至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研究院应提供不论是规划还是消防还是环保同意涉案场地作为食堂的证据。 一审诉讼过程中***、***确认其主张的伙房和餐厅都位于海珠区××号首层。***、***主张研究院将海珠区××号楼周边改建为停车场,对此研究院不予确认,研究院主张并没有改建停车场,xxx号楼周边的土地权属人是研究院,且停车是不收费的,对住户也是开放使用的。因为场地有限,为了便于管理,时间上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是住户就可以停车,***、***并没有车。***、***提供的产权证上的共用面积并不包括停车用地的面积,共用面积只是大楼的面积,只有600多平方米,涉案房屋是房改房,与商品房不一致。 ***、***主张***、***购买海珠区××号xxx**、五年后,在2009年研究院擅自将住宅楼西单元一楼北边小食堂拆掉,同时在本住宅楼东梯xxx房楼下扩建大食堂的大伙房,并把架空层围闭起来建成2个大餐厅,在此过程中并未与***、***有过协商,造成噪音、现浇薄板跳动、电机产生电场磁场辐射、泔水臭气毒气、饭菜气味油烟、蒸汽热气蒸房、老鼠各种蚊虫蛇、火灾和爆炸隐患、噪音臭气、废气等困扰,影响了***、***正常使用海珠区××号xxx房。 研究院提交的穗规建字【1997】第583号《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载明建设地点为南洲**滘村涌边的住宅,首层部分为自行车库、汽车库及食堂。因投资不足,只同意先建四层,***仍须按规定办理报建。 研究院提交的广州市二轻系统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环监污字2018第0657号《监测报告》载明由研究院委托监测的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的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xxx-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噪声监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研究院提交的房地产权证载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房屋的规划用途为车库,餐厅。研究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载明涉案物业首层部分为自行车库、汽车库及食堂。研究院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开设食堂并未违反规划用途。研究院提交的《监测报告》也证实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xxx-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噪声监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研究院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在海珠区××号首层开设食堂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对《监测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反驳,***、***主张研究院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开设食堂侵害了***、***的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要求研究院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开设的食堂停工停机、拆除餐厅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要求研究院将海珠区××号***周边庭院违章改造成的停车场停止使用,办公大楼的车辆不得在此停放,对此研究院表示未改建停车场,***、***对研究院改建停车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二审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照片(共216张),拟证明食堂、伙房、停车场的噪音、废气,侵占架空层和周边的园林、庭院的场地,侵占空地作为仓库,侵占架空层和空地作中餐厅,侵占园林和庭院作为停车场和垃圾场;证据2.医疗证明(2本),拟证明研究院造成的污染对我方造成的健康伤害及后果;证据3.录音录像、视频,拟证明污染、噪音的存在,包括夜间的污染、白天的侵权活动。经质证,研究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不应采纳。特别是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清楚显示是在***、***起诉前已经形成且掌握,不存在一审无法提交的障碍。对证据1,三性均不认可,拍摄时间不明,不能证明我方存在***、***所说的非法侵占***、***不动产的情形。我方于xxx号首层开设餐厅,相关的排放已经监测,确定为符合标准,不认可***、***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对证据2,关联性不确认,与本案无关,与***、***所主张的事实与诉请无任何的关系。证据3,光盘中的照片和视频均无原件,且拍摄时间、地点不明,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的证明目的。此外,***、***提出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研究院表示无提交新证据,***、***提出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可另案解决,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内。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对***、***提出的上诉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以研究院将涉案物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首层房屋作食堂(餐厅)为违法建设、违法使用,研究院在作食堂(餐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噪音超标,侵害其权益、影响其身体健康为由,诉请要求研究院食堂立刻停工停机停止侵害,退出、拆除占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东梯xxx**下方的首层架空层违章改建而成的餐厅,以及涉案物业***周边庭院违章改造成的停车场停止使用,办公楼的车辆不允许停放。首先,关于***、***在本案中主张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房屋作餐厅为违法建设、违法使用的问题,据研究院提交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载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同意涉案物业首层部分建设自行车库、汽车库及餐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涉案物业所在楼宇建设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涉案物业所在楼宇建设获得施工许可,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证明涉案物业所在楼宇建设的消防设计方案已经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核同意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载明涉案物业所在楼宇建设于1997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1999年1月8日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房地产权证载明涉案物业首层房屋的规划用途为车库、餐厅。因此,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的规划用途为餐厅,并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建设,经房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为合法建设。故***、***主张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建设餐厅为违法建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作餐厅使用,已经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主张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作餐厅使用为违法使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存在问题,此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范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内容、程序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的范畴,故本案不予调处。其次,关于***、***主张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作餐厅使用时所产生的废气和噪音超标的问题,研究院一审中提交的《监测报告》载明涉案物业首层餐厅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xxx-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噪声监测点监测结果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作餐厅使用所产生的废气和噪音经检测符合相关油烟排放、噪声排放的标准,***、***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监测报告》的检测结果,因此,其主张研究院在涉案物业首层作餐厅使用时所产生的废气和噪音超标,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主张研究院在涉案物业***周边庭院违章改造成停车场使用的问题,研究院对此不予认可,***、***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因此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主张研究院将涉案物业首层房屋作食堂(餐厅)为违法建设、违法使用,研究院在作食堂(餐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噪音超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要求研究院食堂立刻停工停机停止侵害,退出、拆除占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x号***东梯xxx**下方的首层架空层违章改建而成的餐厅,以及涉案物业***周边庭院违章改造成的停车场停止使用,办公楼的车辆不允许停放,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提出的赔偿问题,双方可就此另行协商或另诉解决。需要指出的是,研究院在使用餐厅时既要符合相关油烟排放、噪声排放标准,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相邻、相近的其他用户的影响,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好相邻关系。 综上所述,经审查,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嵩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本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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