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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402民初139号 原告: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幸福社区宗角新村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培,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大古井街303号特8号,系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24.30元,减半收取计14712.15元,由原告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筱 芳 审 判 员 赵 焱 烨 审 判 员 陈  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春 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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