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22民初751号
原告: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明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东海县桃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