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22财保194号
申请人:东海县欢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东海县欢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海县欢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限额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海县欢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筑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处置等。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东海县欢赛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