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和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9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5号2403房。
法定代表人:叶数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强,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511、512、513房。
法定代表人:李佩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晖,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晴,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玥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工程合同》及2020年9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2.创度公司支付和玥公司工程款401933.4元及退回质量保证金82389.6元,并从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创度公司向和玥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19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4.创度公司赔偿和玥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创度公司承担。
创度公司在原审的反诉请求:1.和玥公司向创度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3007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和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工程修复、整改义务;3.和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933.4元;二、驳回***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8850元,由***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43元,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207元;本诉保全费2970元,由***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436元。反诉受理费4990元(已减半收取),反诉保全费3607元,均由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创度公司不符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106民初37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和玥公司原审本诉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创度公司原审反诉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和玥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对工程总量未进行认定。根据创度公司原审答辩意见以及往来邮件确认显示,和玥公司工程量总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存在缺少。另《工程合同》约定的为总包干造价,《工程合同》附件《装修施工报价单》对施工项目均有明确的约定。和玥公司缺少的工程量价值为216443.43元,该金额应当在合同总价中予以对应扣除。工程量问题属于事实问题,原审法院拒绝创度公司的鉴定申请,对工程量问题未作处理。二、原审法院对创度公司提请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不符合事实查明要求。和玥公司对现存的质量问题进行自认并表示配合创度公司进行整改,承诺待2020年9月11日整改完成并经创度公司验收后,创度公司再将剩余尾款径付。且关于涉案工程量一块,创度公司已在双方往来邮件中反复确认未作工程量问题,并统计出合同附件《报价汇总表》缺少部分的工程量金额。三、创度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已尽积极协商、尽快达成方案解决问题的态度,经多次谈判,和玥公司拒不配合创度公司完成其整改、修复义务导致创度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和交付问题存在被诉风险,和玥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和玥公司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涉案工程理应承担对应合同违约责任。
和玥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创度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创度公司与和玥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案涉项目为总价决标,工程完成后不做单价及数量审计。创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减的项目属于变更的项目并经和玥公司确认,故创度公司对于其称应因工程量总量问题应扣减216245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创度公司主张的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8月12日竣工验收,且业主方已进场办公一年,依法应视为竣工验收,故对案涉工程并无工程质量鉴定的必要性,对于创度公司的相关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如对于涉案工程的还有后续的质保维修问题,创度公司可另行解决。对于和玥公司是否需向创度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和玥公司拒不配合完成整改和修复义务,且工期延误均有责任,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创度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97元,由上诉人创度室内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方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林旭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乔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