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3475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翔,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智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光明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智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1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