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526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被执行人):成都维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永安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维拉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