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维拉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4执3116号一
申请执行人: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8栋2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维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永安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维拉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24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创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38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维拉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成都郫都安德支行(开户账号:44×××75)等账号,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013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兴文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