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572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S。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