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317号 原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0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