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恢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乡城南村公所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18023659。
法定代表人:禤汉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等;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被执行人名下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越野车【车牌:桂PP××**】一辆已经由本案首执案件查封,期限三年,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661元。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不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566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566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