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执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乡城南村公所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18023659。
法定代表人:禤汉武。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621执6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