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民初307号之三
原告:**,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博,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乡城南村公所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18023659。
法定代表人:禤汉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纪,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英,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屏支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民磊
人民陪审员 周圣喜
人民陪审员 李 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