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乡城南村公所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1802365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2元(上诉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21元,由上诉人广西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