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112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D8L554,住所地**市沙溪镇涂松村1组。
法定代表人: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60CQ3A,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支路59号市政大楼四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惠芬。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建设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左传超
书记员严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