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