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