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226号
**、***、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川0823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以上限额在17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17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