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艾普瑞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丹,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锦泓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艾普瑞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锦泓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成都艾普瑞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已结清涉案款项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泓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泓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四川锦泓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