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43号 申请人: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9072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大厦第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UX7DE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鼎盛公司提供了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鼎盛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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