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奥林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建影。
被执行人:天津市奥林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林橡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奥林橡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9298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