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27484号
原告:陕西三秦合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TN2UJ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1MA6U4MD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陕西三秦合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7月29日,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被告**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岩棉产品。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产品,但被告接收并使用产品后却并未足额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累计应付货款金额为411659.5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货款99900.5元。二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立即支付欠付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9900.5元;判令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86元。(以99900.5元为本金,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自2021年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计14286元);判令由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5709元;判令被告**对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原告陕西三秦合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出卖人)与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受人)、被告**(保证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岩棉保温板,被告**为保证人,为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标的物价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而未交货对应的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环保、安全等政府行为导致无法生产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经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争议的,除承担诉讼费用、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对方因解决争议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其中,律师费按争议标的的5%计算)。合同还对岩棉保温板的规格型号、购买数量、交货时间、价款支付方式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对账,形成《对账单》一份,确认货款总金额为411659.5元,并约定在春节农历腊月26日前支付全部货款。
2021年5月7日,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确认其未在约定的2021年2月7日前付清货款,截至2021年5月6日,尚欠原告221659.5元未付清。承诺在2021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全额付清原告货款,若2021年5月20日前不能按时付款,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原告诉讼和违约赔偿要求。
此后,被告未按承诺函中承诺的付款时间支付货款,致成诉讼。
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计算方式变更为:以99900.5为本金,自2021年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计7882元。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对账单》、《承诺函》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秦合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2020年7月29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900.5元之请求,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82元(以99900.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之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律师费5709元之请求,因《买卖合同》对律师费有约定,故原告该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但原告提供的律师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852元,故本院仅对4852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保证范围,故原告该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三秦合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900.5元,并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西安美邦福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述时间向原告陕西三秦合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52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