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28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贵,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路世明科技大厦研发楼一楼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812116T。
法定代表人:朱明海。
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马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