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XX、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辖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8号创投大厦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汉威,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孺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新联企石村高埗大道中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9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广东长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书》约定装修工程地点在东莞市××城区××路××号,即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东莞市莞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