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1041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城建兴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首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沿湖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商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兴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首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领取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