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4执保211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石榴小镇双创基地2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纵丰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05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堂支行营业部尾号2090账户(实际冻结1050000.00元)银行存款1,0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